* 恶性肿瘤个案管理仅限当客户经二级以上医院诊断罹患(或高度疑似为)
肺癌、肝癌、胃癌、乳腺癌、肾癌、结直肠癌、白血病)时,在客户就诊意愿基础上提供
被保险人年龄 | 最低18周岁,5年交58周岁,10年交55周岁;保险期间为30年时,最高投保年龄不超过50周岁 |
投保人年龄 | 若选择附加豁免险,则投保人限18-68岁;如不选择附加豁免险,则投保人年龄为18-75岁 |
职业类别 | 1-4类,详见《泰康人寿职业列表》 |
投被关系 | 本人、配偶、父母 |
犹豫期 | 15天,犹豫期内可全额退保 |
保障期间 | 30年、至80周岁 |
交费期间 | 5年、10年 |
保障额度 | 意外险基本保额最低10万,最高30万,高端客户最高50万意外住院津贴保额为100元/天,单 次住院最长180天,保障期间内累计住院最长1000天 |
什么是意外伤害?
指非本意的、外来的、非疾病的、偶然的、突发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自杀、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我已经有一年期的意外险了,为什么还要买长期意外险?
短期意外险可能存在因年龄增长、职业变更、发生过理赔、产品停售等多种原因导致无法续保的情况,而长期意外险可以为您提供长期的意外保障,保费稳定,且有短期意外险没有的豁免保险费等责任,无需担心续保问题。
意外伤残是根据什么标准评定的?赔付比例是怎样的?
1. 本产品意外伤残评定标准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
2. 赔付比例根据伤残等级不同分别对应10%-100%的保额,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例如,被保险人购买的产品保额为10万,在保险期间不幸伤残,经评定为2级伤残,则赔付金额为10万*90%=9万元。
不同意外身故是否可以累计赔付?
不可以。意外身故仅限赔付一次,并按最高赔付比例赔付。假设假期发生车祸而身故,赔付金额为基本保额*10倍。
意外伤残赔付后,身故还可以赔付吗?
可以。但赔付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累计给付的一项或者多项该类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累计意外伤残给付保险金已达到该类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时,附加意外身故伤残保险合同终止。
基本保额是什么意思?
本产品中的基本保额分为【主险】“乐行天下两全保险”的基本保额和【附加险】“附加乐行天下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额两种。其中【附加险】“附加乐行天下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额为您购买时选择的保额,最低10万;【主险】“乐行天下两全保险”的基本保额为您所缴纳的保费(不含被保险人豁免部分)。
网约车算什么车?
您好,网约车算出租车。如果您乘坐网约车发生意外,最高可赔10倍保额;如果您驾驶网约车发生意外,最高按一般意外赔付1倍保额。
豁免保费是什么意思?
投保人罹患合同规定的90种重疾、50种轻症或身故时,可免除被保险人剩余未交保费,但保障责任继续有效。
本产品支持为谁购买?
本产品支持成年人为本人及配偶、父母购买。
该产品的犹豫期是多久?
这款产品有15天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承保日期起算。
如何办理退保或理赔?
您可以通过关注“泰康人寿”微信公众号,或下载泰康APP或拨打95522进行退保、理赔、变更信息等操作,也可以到泰康人寿新生活广场进行办理。
本产品支持哪些证件类型?
本产品仅支持中国大陆居民使用身份证、军官证、户口本投保。
本产品投保后何时生效?
本产品生效日为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特殊情况:若为生日前一天投保,则保单生效日为投保当天。
2258 元/年
(1)身故保险金:
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基本保额(≈年交保费)*105%
②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如交费期满前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基本保额(≈年交保费)*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120%
如交费期满后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基本保额(≈年交保费)*交费期间*120%
(2)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给付生存保险金=主险基本保额(≈年交保费)*交费期间*120%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或伤残,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其中:
(1)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伤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或伤残,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其中:
(1)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倍(<75岁)或*5倍(≥75岁);
(2)伤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给付比例*10倍(<75岁)或*5倍(≥75岁);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或伤残,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其中:
(1)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倍(<75岁)或*5倍(≥75岁);
(2)伤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给付比例*10倍(<75岁)或*5倍(≥75岁);
交通工具包括:轮船、火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市内公共汽车及电车、长途公共汽车、私家车、公务车、出租汽车(含网约车),详见条款释义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伤残,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其中:
(1)如意外发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
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倍;
伤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给付比例*2倍;
(2)如意外发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
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0倍(<75岁)或*5倍(≥75岁);
伤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给付比例*10倍(<75岁)或*5倍(≥75岁);
被保险人因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伤残,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其中:
(1)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5倍;
(2)伤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给付比例*5倍;
重大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海啸、台风、龙卷风、冰雹、泥石流、滑坡,详见条款释义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伤残,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其中:
(1)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5倍;
(2)伤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给付比例*5倍;
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伤残,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其中:
(1)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5倍;
(2)伤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给付比例*5倍;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100元/天)
如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该次治疗仍未结束的,可延续至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含第30日);
*同一次住院治疗最高给付180 日;保障期间内累计最高给付 1000 日。
如投保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或身故,可豁免投保人应缴纳的剩余部分保险费。